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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修改《广安市前锋区国有经营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有关内容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4- 01- 23 16: 03浏览次数:

一、起草背景

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是深化国企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由区国资办起草、区政府办印发了《广安市前锋区国有经营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前府办规〔20231号)(以下简称《办法》)。但随着区属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工作的深入推进,发现该《办法》部分内容与《广安市前锋区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实施办法(试行)》(前委办〔202250号)以及区委、区政府“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一致,区国资办依据相关规定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起草过程

经过多次讨论研究,并广泛征求了区级相关部门、区属国有企业及社会公众意见,并按规定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工作,经广安市前锋区三届区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区委三届第102次常委会会议审定,同意对《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由区政府办印发《关于修改广安市前锋区国有经营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有关内容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处置活动遵循的原则等。

第二章为处置方式,主要包括国有经营性资产处置方式等。

第三章为处置职责,主要包括区财政局(国资办)、国有经营性资产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区直企业)、经营管理单位职责等。

第四章为处置程序,主要包括国有经营性资产处置应履行单位申请、审核批准、资产评估、竞价处置、资产核销、收益入账和收益上缴等程序及提交的资料等。

第五章为处置权限,共分为三节,主要包括国有经营性资产无偿划转与对外捐赠、有偿转让与置换处理、报损(报废)与拆除处理按权限实行分级审批等。

第六章为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区财政局(国资办)和区级相关部门(单位)、区直企业应对国有经营性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管,有权终止的各种情形等。

第七章为附则,主要包括生效日期及有效期等。

四、主要变化

《办法》以下内容进行了修改:第二十四条第(六)项“国有股权转让导致国有资本不再拥有控股地位或国有股权完全退出的,由区属国有企业提出方案,经区财政局(国资办)签署意见后,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修改为“国有股权转让导致国有资本不再拥有控股地位或国有股权完全退出的,由区属国有企业提出方案,经区财政局(国资办)签署意见后,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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