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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前锋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前府办函〔2021〕13号)

发布时间: 2021- 04- 07 11: 29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广安市前锋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安市前锋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印发广安市前锋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前区森防指〔2020〕6号)同时废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7日

广安市前锋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与依据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坚持“预防为主、防灭结合、科学扑救、安全第一”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方针,做好应对森林火灾各项准备工作,规范组织指挥程序,科学制定扑救措施,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广安市应急委员会的通知》《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森林防灭火体制机制的通知》《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广安市前锋区应急委员会的通知》《中共广安市前锋区委办公室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森林防灭火体制机制的通知》,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广安市前锋区境内森林火灾的应对工作。

1.3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安全第一,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响应级别,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订本预案,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协调组织实施,指导各镇(街)制订、修订本辖区(管理区域)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为主”原则,落实应急处置工作。

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区级相关部门依照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尽职履责,充分发挥部门和专业救援力量的作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快速反应,积极应对,确保应急预案高效实施。

科学处置,安全第一。发生森林火灾后,首先转移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在处置森林火灾中,切实把保护人民群众和扑救人员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严格落实“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要求,坚决禁止多头指挥、盲目蛮干,避免造成扑火人员伤亡。

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坚持“专业的事情专业的人来做”原则,严禁未经专业培训人员直接参与火灾扑救工作。扑救森林火灾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主,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应急队伍等支援力量为辅,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协同配合的扑救机制。不得动员未经专业训练以及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与扑救工作。

1.4主要任务

1.4.1转移安置人员

指导火灾发生地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1.4.2组织灭火行动

指导火灾发生地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1.4.3保护重要目标

指导火灾发生地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等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1.4.4转移重要物资

指导火灾发生地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1.4.5维护社会稳定

指导火灾发生地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2组织指挥体系

2.1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常务副区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区委分管林业的常委、区政府分管应急、林业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区长、区人武部分管负责人、区委办和区政府办联系应急、林业工作的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区自规局、区经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自规局、区委宣传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共同派员组成,防火期全脱产集中办公,实战化运行,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区自规局1名副科级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分管负责人和区公安分局森林警察大队主要负责人兼任。必要时,区自规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下基本对应”要求,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管理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2.2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区公安分局负责依法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指导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森林公安任务分工“一条不增、一条不减”,原职能保持不变,业务上接受林业管理部门指导。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地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区经信局负责指导各镇(街)及电力企业排查治理林区输配电设施火灾隐患,督促电力企业定期开展输配电设施巡检、巡线剪枝、线下可燃物清理工作。区自规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火情早期处理、打早打小和森林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区人武部负责组织部队、民兵和协调驻区部队、预备役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抢险行动,组织指导相关部队抓好遂行森林火灾抢险任务准备,协调办理兵力调动及使用军用航空器相关事宜,协调做好应急救援航空器飞行管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防灭火任务按部门“三定”规定和《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执行。

2.3扑火指挥

属地指挥,分级指挥。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的森林防灭火指机构负责指挥。跨行政区域(管理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共同的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指挥,相应地方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在统一指挥下,承担各自行政区域(管理区域)内的指挥工作。跨市的森林火灾,在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协调下,预判为一般森林火灾,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预判为较大森林火灾,按程序报告,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预判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按程序报告,提请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

统一指挥,专业指挥。地方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前线指挥部按照《广安市前锋区扑救森林火灾现场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分工》实施,按照行政指挥与专业指挥相结合的原则,由当地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负责火场全面指挥工作。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前线指挥部应划定火场警戒区,划入警戒区的火场及周边行政区域(管理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前线指挥部同意不得前往火场、不得干扰前线扑火及指挥。

部队和民兵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由军队根据前线指挥部制定的扑救方案负责指挥具体行动。

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均应制定应急避险预案,明确撤离路线和示警信号,一旦遭遇险情,及时启动应急避险预案,迅速、高效、安全实施紧急避险和营救行动。当现场扑火人员生命安全受到或可能受到严重威胁时,必须执行安全熔断机制,前线指挥部和各扑火队伍指挥员应坚决果断停止行动,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亡。

2.4专家组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专家组成员需具备扑火、救援、应急指挥、灾害评估等相应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掌握扑火、救援、应急指挥、灾害评估等专业技术,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3处置力量

3.1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支援力量为辅,地方半专业扑火队伍、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不得动员未经专业训练以及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3.2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需要调用应急航空救援飞机时,由区应急管理局请求市应急管理局协调办理。

跨镇、街调动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筹协调,由拟调出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机构组织实施,拟调入镇、街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跨镇、街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火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跨区(县)调动国家综合森林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需要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扑火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监测预警与响应

4.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4.2火灾动态监测

要充分利用西南卫星林火监测分中心,省、市气象服务中心提供的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通过市、区林火视频监测系统、地面巡护和瞭望及其他形式密切监视林区,形成立体林火监测网络。

4.3预警发布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同区应急管理局、区自规局、区公安分局、气象等部门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区政府适时发布禁火令。

必要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各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接到预警信息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适时发布禁火令。

4.4预警响应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发出森林火险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号时,有关单位或地方政府应当立即启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响应,并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

4.4.1蓝色预警响应

(1)关注预警区域天气等有关情况;

(2)及时查看预警区域森林火险预警变化;

(3)关注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检查反馈情况;

(4)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宣传和哨卡值守;

4.4.2黄色预警响应

(1)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短信等渠道宣传报道黄色预警信号及其响应措施;

(2)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

(3)加大火源管理力度;

(4)检查防火装备、物资等落实情况;

(5)地方专业(半专业)扑火队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进入待命状态。

4.4.3橙色预警响应

(1)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短信等渠道宣传报道橙色预警信号及其响应措施;

(2)加大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依法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审批,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3)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适时派出检查组,对橙色预警地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4)了解掌握装备、物资等情况,做好物资调拨准备;

(5)了解地方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布防情况,适时采取地方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靠前驻防等措施;

(6)地方专业(半专业)扑火队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进入待命状态。

4.4.4红色预警响应

(1)协调有关部门,在各级电视台报道红色预警响应启动和防火警示信息;

(2)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短信等渠道宣传报道红色预警信号及其响应措施;

(3)进一步加大森林防火巡护密度、瞭望监测时间,依法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依法严格管理,加强火源管理,对重要地区或重点林区严防死守;

(4)适时派出检查组,对红色预警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蹲点督导检查;

(5)掌握装备物资准备情况及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存情况,做好物资调拨和防火经费的支援准备;

(6)掌握地方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部署情况,督促地方专业(半专业)扑火队进入戒备状态,做好应急准备;

(7)针对高危险区域制订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8)做好赴火场工作组的有关准备。

4.5火场预测预警

根据扑救工作需要,区自规局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火场天气实况,联合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发布高火险警报;对重点火场进行跟踪预测预报,及时为扑火指挥机构提供决策辅助信息。依据天气趋势,针对高危火险区域或重点火场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和降低火险等级创造有利条件。

5信息报告

5.1有火必报

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12119”、“0826—2822119”报警,或立即向当地镇(街)森林防火值班人员(值班领导)报告,镇(街)上报至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0826—2889119)。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发生森林火灾的村、社及具体地名、山名,火势大小、受损面积、人员伤亡情况、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森林火灾发生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迅速了解和掌握情况,立即按照规定要求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火灾及处置情况。

5.2归口报告

森林火灾信息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及时、准确、详细、规范地逐级上报。

各镇(街)和区级相关部门发现和掌握的森林火灾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并按规定上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0826—2393222)。镇、街和区级相关部门不得越级上报、多头报送。

5.3火情信息“零报告”

森林防火红色预警期,春节、清明、五一及“两会”等重点时期以及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定时段实行森林防火日报制度,各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按规定时间和内容报告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有火报火、无火报平安。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区自规局、区应急管理局要定时浏览卫星林火监测信息,发现属于辖区(管理区域)内的卫星林火热点、气象火情遥感监测热点,及时通知热点所在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核查,无论是否为森林火灾,所在镇(街)都应当按规定及时将核查信息回复至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按规定进行处置,并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反馈。

5.4及时报告

对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特别要求报告的森林火灾信息,各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当按要求立即组织报送;

对新闻媒体上已经播发的森林火灾信息,各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组织报送。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赴火场工作组应当及时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现场火情及处置情况。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也可视火灾扑救情况,直接向前线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单位了解火灾情况。

发生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区应急委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1)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我区与其他相邻区市县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5)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6)需要市、区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7)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5.5报送时限

凡本辖区(管理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当迅速了解火灾情况,并立即按照规定要求,在1小时内报告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对已上报并正在扑救的森林火灾,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每隔1小时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上报火灾扑救动态;遇有重大紧急情况,应当立即报告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区森防指办公室每天向市森防指办公室上报3次火灾扑救动态(11:00前报送上午扑救火灾情况,17:00前报送全天扑救情况,22:00前报送全天处置情况及次日扑救方案);遇有重大紧急情况,应当立即报告市森防指办公室。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自收到卫星林火和火情遥感监测热点核查通知后,应当迅速责成各镇、街道或单位指派专人进行核查,并在1小时内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反馈核查结果。1小时内不能反馈核查结果的,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将不能按时反馈的原因,派出执行核查任务人员的姓名、职业、联系方式、行动路线、出发时间,离热点位置最近的乡镇、村庄名称和距离,通信联络状况等情况,先电话、后书面报告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并尽快反馈核查情况。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对卫星监测热点核查反馈情况和森林火灾发生、扑救情况按规定进行统计汇总,报告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当日发生的森林火灾,在按规定立即报告热点反馈和扑救等情况基础上,还应当填写《森林火灾调度日报表》。

发生人员伤亡情况时,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及时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简要情况,并在24小时内上报专题报告;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在24小时内向市森林防灭火办公室作专题报告。

6应急响应

6.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和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

发生森林火灾后,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扑救初期火灾,力争做到打早、打小、打了。预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区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预判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按程序报告,提请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预判为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按程序报告,提请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6.2应急工作任务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有关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科学组织施救,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6.2.1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地方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在初期阶段扑灭火灾。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保持通信畅通,设置火情观察哨,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及时预警,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不得动用未经专业训练以及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与火灾扑救工作。

6.2.2转移安置人员

森林火灾发生后,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快速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当居民点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将人员疏散到安全地方,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6.2.3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保护重要目标

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电力、通信设施、学校、村庄、居民区等重要目标物或重大危险源要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当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按照预案疏散受威胁的群众并调集专业(半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情况下,通过以水灭火、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火场周边交通秩序管控,保障救援力量和物资运输的通道畅通。

6.2.6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微博等多种方式与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注。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火案查处等。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

一般和较大森林火灾信息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或区自规局向社会发布。重大森林火灾信息分别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或林业主管部门发布。

6.2.7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火灾发生地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由火灾发生地组织足够的专业(半专业)扑火队、民兵应急分队等人员看守火场,严防死灰复燃。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看守人员方可撤离。

6.2.8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区本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并通知镇(街)根据响应应急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初期火情火灾(未达到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条件的森林火灾)由区自规局指导处置,负责火灾信息的收集,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送。

6.3.1Ⅳ级响应

6.3.1.1启动条件

(1)镇(街)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当过火面积达到1公顷(15亩),或者3小时以内尚未扑灭明火,有继续蔓延危险时;

(2)区委、区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3)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经指挥长同意,以指挥部名义启动Ⅳ级响应。

6.3.1.2响应措施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灾监测,及时调度火灾信息;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指导,根据需要预告相邻镇(街)地方专业(半专业)扑火队做好增援准备;

(3)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及重大危险源安全保护的建议;

(4)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设立扑救森林火灾现场指挥部,增加扑火救援力量,科学扑救。

(5)视情发布森林高火险预警信息。

6.3.2Ⅲ级响应

6.3.2.1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较大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达到5公顷(75亩),有继续蔓延危险;

(2)发生直接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春节、清明、“五一”、国庆等假期,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敏感地区(城镇和重要设施周边),且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仍有继续蔓延危险的森林火灾;

(4)发生可能危及各类自然保护地,可能发生人员伤亡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5)区委、区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同意,报区应急委决定,以区应急委名义启动Ⅲ级响应。

6.3.2.2响应措施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立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向火灾发生所属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下发处置意见,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就近协调相邻镇(街)扑火力量、物资及装备参加火灾扑救;

(3)协调区本级森林消防应急大队做好增援准备;

(4)指导做好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3.3Ⅱ级响应

6.3.3.1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或过火面积达到10公顷(150亩);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安全或者发生在市、区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4)森林火灾导致人员死亡1—2人或者重伤3—10人;

(5)区委、区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区应急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由区应急委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启动Ⅱ级响应。

6.3.3.2响应措施。

(1)组织火灾发生地区镇(街)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在区应急委的统一指挥下,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召开火情会商会,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同时,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需要,增派地方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扑救,必要时请求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进行支援;

(4)区应急管理局协调市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5)根据镇(街)的请求,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6)加强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7)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6.3.4Ⅰ级响应

6.3.4.1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或过火面积达到100公顷(1500亩,1平方公里);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8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严重威胁、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以及需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支援的森林火灾;

(4)发生严重影响国土安全和林区稳定的森林火灾。

(5)导致人员死亡达3人或者重伤达10人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报指挥长同意,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区应急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应急委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启动Ⅰ级响应。

6.3.4.2响应措施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和指挥下,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区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由指挥长或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火场设区森林防灭火前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火灾监测、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社会治安等工作组;指挥长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组织火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管委会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区人民政府或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

(3)请求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跨区域增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等扑火力量、装备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4)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5)组织协调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6)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7)协调市气象部门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8)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9)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5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有启动响应权限的机构可对响应等级作出调整。

6.3.6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镇(街)。

7综合保障

7.1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运输方式为主,交通运输部门应支援扑救森林火灾的专业队伍及携行装备的运输。必要时,增援力量的运输由区人民政府安排区交通运输局落实运输车辆运输。

7.2物资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区自规局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根据森林防灭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按照国家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森林防火物资储备管理的通知》(国森防办〔2012〕33号)要求,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7.3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森林防灭火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四川省自然灾害应急救灾经费保障机制》有关规定做好经费保障。

7.4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经信局督促指导通信运营商建立火场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充分利用有线、无线通讯,或者采用短波、超短波通信,确保各扑火队与前线指挥部通信畅通,前线指挥部与区、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通信畅通。

各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区国有林场的移动通讯、防火值班电话等设施设备要保持完好状态,确保信息畅通。

区自规局协调市气象部门应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7.5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半专业)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驻区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或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扑火力量增援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可调动扑救力量实施跨区域增援并按照《广安市前锋区跨区域支援力量的组成及调动办法》组织实施。

8后期处置

8.1火灾评估

区人民政府组织区级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针对一般及以上森林火灾,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直接开展调查评估。

8.2火因火案查处

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部门及时会同区自规局、区应急管理局协调气象等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严打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情、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由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单位及时约谈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工作总结

区、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汲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一般及以上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火灾发生地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区人民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表彰奖励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分别办理。

9附则

9.1灾害分级标准

森林火灾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9.1.1一般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及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9.1.2较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9.1.3重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以上100以下的。

9.1.4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9.2预案演练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3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是指导广安市前锋区各级森林防灭火部门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基本框架,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或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流程图。

9.4其他情况

当发生区外火烧入或区内火烧出情况时,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同意,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区应急委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并通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研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进行扑救。

9.5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6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7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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