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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安市前锋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 2020- 12- 31 21: 11浏览次数:

《广安市前锋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二届区政府第70次常务会研究同意、二届区委第153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做好省委巡视反馈问题整改,加强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竞争能力,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区属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结合前锋区实际,草拟了《广安市前锋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第四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五号)《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20号)等法律、法规起草本办法。

三、起草过程和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区财政局(国资办)于2020年1月牵头起草了《广安市前锋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3月23日,区财政局(国资办)通过党政网向区发改局、区审计局、区司法局等区级相关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征求意见,其中区发改局、区审计局、区司法局、区绩效办、鑫鸿集团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对此,区财政局(国资办)根据修改意见对稿件进行了删减和修改;6月11日,区政府办组织区发改局、区审计局、区司法局等区级相关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召开了座谈会,部分与会单位再次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区财政局(国资办)对《管理暂行办法》再次进行了修改。7月7日,区财政局组织班子成员对《管理暂行办法》的合法性、条款的表述、审批的权限等进行了研究、修改、完善。

区财政局(国资办)于2020年7月23日将该《管理暂行办法》报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论证,8月17日区财政局(国资办)针对司法局提出的意见,对办法送审稿进行了第三次修改完善,9月3日,区司法局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9月18日至25日,区财政局(国资办)向区委区政府领导和区级有关部门、区属国有企业征求意见并根据修改意见和建议,区财政局(国资办)第四次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管理暂行办法》。

四、主要内容

《广安市前锋区国有企业管理办法》共十章一百零四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共7条

本章说明了《管理暂行办法》设立的依据及目的,明确了《管理暂行办法》的管理对象及管理的基本原则。

(二)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撤销共6条

本章规定了区属国有企业设立、变更和撤销的基本程序。主要有包括:区属国有企业的设立原则、设立方案内容、报批程序、变更事项报批程序、予以撤销的情形和报批程序。

(三)第三章治理结构共10条

本章规定了各类区属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主要包括:股东会(出资人)、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及其他企业治理人员设置。并按法律法规规范明确了相关职权与责任。

(四)第四章人事管理共8条

本章明确了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正式员工的人事管理,并对企业职工的薪酬、绩效、公务消费、审计与内部审计提出明确要求,对经组织批准到区属国有企业工作的符合条件的在编在岗公职人员有关待遇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五)第五章国有资产管理共6节34条

本章详细规定了国有资产使用各类相关情形的原则和要求,主要对区属国有企业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购置、资产使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产权交易、投融资管理、担保管理、采购及购买服务、资产评估等予以规定,明确了监督管理职责。

(六)第六章项目管理共7条

本章明确了区属国有企业不同类型业务项目的管理程序,列举了需要上报的实施项目重大事项。

(七)第七章财务管理共14条

本章明确了区属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对内控、财务收支预决算、财务审签和支付、财务报表、财务审计、企业债务规划与监督等均进行了具体规定或提出了明确要求。

(八)第八章监督管理共7条

本章明确了各有关部门、企业内部的监督管理职责,对区属国有企业与国有资产监管提出了制度化、常态化的工作要求,同时要求加强对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情况的监督考核。

(九)第九章责任追究共7条

本章明确了区属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视不同情况、情节轻重等因素,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机构责任并予以处罚。

(十)第十章附则共4条

本章明确了《管理暂行办法》的执行日期及两年有效期。广安市前锋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前府办发〔2015〕4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 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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