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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安市前锋区国有经营性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 2020- 12- 15 21: 09浏览次数:

《广安市前锋区国有经营性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已经二届区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前锋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国有经营性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经营性资产,规范国有经营性资产交易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结合前锋实际,草拟了《广安市前锋区国有经营性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五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国资委〔2018〕18号)等法律、法规起草本办法。

三、起草过程和征求意见情况

区财政局(国资办)于2020年1月牵头起草《广安市前锋区国有经营性资产处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资产处置办法》);2020年1月13日区财政局(国资办)通过党政网函告各镇(街道、园区)、区级相关部门、区属国有企业等73个单位征求意见,各单位均无修改意见和建议;2020年4月1日区财政局(国资办)组织班子成员对《资产处置办法》的合法性、条款的表述、审批的权限等进行了研究、修改、完善;2020年6月28日区司法局审核后出具了“本办法符合前锋实情,内容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合法性审查结论;2020年6月30日区财政局(国资办)再次向各镇(街道、园区)、区级相关部门、区属国有企业等前锋区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征求意见,2020年9月18日书面向区委区政府领导征求意见,各相关单位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均无修改意见;2020年11月2日区政府办组织自规、住建、司法、区属国有企业等25个单位参加的《资产处置办法》起草座谈会,部份与会单位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区财政局(国资本)对《资产处置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资产处置办法》。

四、主要内容

本《资产处置办法》共六章三十六条。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共6条

明确了起草的依据、适用范围、处置形式、处置活动遵循的原则。

(二)第二章处置职责共3条

本章主要明确了区财政局(国资办)、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国有经营性资产主管部门或出资人、经营管理单位各自监管职责。

(三)第三章处置程序共8条

本章明确了国有经营性资产处置应履行单位申请、审核批准、资产评估、竞价处置、资产核销、收益入账和收益上缴等程序及提交的资料。

(四)第四章处置权限共三节12条

本章明确了国有经营性资产无偿划转与对外捐赠、有偿转让与置换处理、报损(报废)与拆除处理限额分级审批权限或提请区政府常务会、区委财经委员会审定的情形。

(五)第五章监督检查共3条

本章明确了区财政局(国资办)、区审计局和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对国有经营性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管,有权终止的各种情形。

(六)第六章附则共4条

本章明确了本办法生效日期、有效期限以及解释主体。

信息来源: 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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