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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安市前锋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解读

发布时间: 2020- 10- 19 21: 02浏览次数:

《广安市前锋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已经二届区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规范村民建房行为和办事程序,保护耕地资源,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按照中省市相关要求及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结合前锋区实际,草拟了《广安市前锋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4〕55号)、四川省公安厅等八个部门《关于规范农村地区户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公发〔2018〕1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起草本细则。

三、起草过程和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根据省市工作安排,区农业农村局于2020年5月牵头起草了《广安市前锋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初稿,2020年6月19日书面征求了区自规局、区住建局等部门及各镇(街道)意见,其中,区住建局、区司法局、区水务局、区民政局、区文广电旅局、区委目标绩效办、观塘镇、桂兴镇、龙塘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进行了回复,观塘镇、区水务局、区委目标绩效办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对此,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修改意见对稿件进行了删减和修改(见征求意见汇总表),6月24日,区政府办组织自规、住建、司法、经开区社事局、各镇(街道)等单位召开了座谈会,再次会商研讨,会上,部份与会单位提出了意见建议,区农业农村局对《实施细则》再次进行了修改。同时,区农业农村局将稿件传至各镇、街道进行了张贴公示7天,还在政府网站公开公示了10天(7月10日-7月20日),未收到修改意见。

区农业农村局于2020年8月7日将该《实施细则》报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论证,8月12日针对司法局提出的意见,对细则送审稿再次修改完善后,征求了区公安分局意见和再次征求了住建、自规、综合执法局意见。最后,区司法局8月21日对该文件稿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六章三十四条,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总则。共10条,明确了《实施细则》制定遵循的原则、对象范围和单位工作职责。

本细则适用于前锋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代为管辖的镇、街道参照本细则执行。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审批、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村宅基地住房建设,完善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因地制宜编制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村村民选用,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对农村宅基地住房建设的勘察设计、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等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指导。

区公安分局负责村民因建房需求的分户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预算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专项经费。

镇(街道)人民政府是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规划许可的相关工作。

(二)规划、选址及用地标准。共3条。

村民建房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林业规划和村庄规划等,严格执行“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宅基地”的政策,建房占地面积为人均不超过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

(三)建房申请、审批及管理。共12条。

1.农户申请。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村(居)民小组(或村(居)委员会)受理。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审查通过并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送镇(街道)政府。

3.镇(街道)审核批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各镇(街道)政府审核批准;符合要求的,签批《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四)监督管理。共3条。

全面落实“三到场”,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自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开工前以及竣工后均要组织相关部门现场实地查验是否符合要求;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加强日常监管;对未批先建、未批先用、骗取批准、非法审批、破坏耕地、超面积用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综合执法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五)法律责任。共2条。

在农村宅基地的审查、审批过程中,对违法违规的行为,应当依法追责。

(六)附则。共4条。

信息来源: 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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